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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標售貨物 要繳營業稅
2017-04-05 00:30經濟日報
直播競標銷售貨物,應辦理稅籍登記。近來利用社群網路海外限時連線、直播競標方式,銷售或代購貨物的網路交易模式越趨盛行,財政部表示,只要銷售貨物每月銷售額達8萬元、勞務每月達4萬元者,均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
近來不少運用LINE、Facebook等社群網路,以海外限時連線、直播競標等方式銷售、代購貨物,此類網路交易模式越來越盛行,有賣家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卻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遭國稅局查獲而處罰。
根據營業稅法規定,網路拍賣賣家每月銷售額如果達營業稅起徵點,也就是銷售貨物8萬元,銷售勞務4萬元,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涉嫌逃漏營業稅者,經國稅局查獲屬實,除應補徵稅款外,另按所漏稅款處五倍以下罰鍰。
為維護實體商店與網路商店間之租稅公平,各區國稅局也自4月1日起針對營業稅進行查核,包括利用網路銷售貨物及勞務的營業人,而鎖定加強查核專案違法的情形有五大方向。
首先,未依規定取具進項憑證或開立統一發票,包含透過電子支付機構的交易;二、應辦理稅籍登記而未辦理;三、經核定為查定課徵營業稅的營業人,未依實際銷售額課徵營業稅,或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而未使用;四、外國的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經營網路平台,或數位商店於境內是否設有固定營業場所,並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五、透過網路購買國外勞務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此外,若要檢舉他人從事網路交易逃漏稅,應提供具體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