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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要如何申報未成年子女免稅額?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來電反映,雖夫妻離婚但仍負擔未成年子女健保費、醫藥費等,卻因配偶已申報扶養該子女而無法列報免稅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規定,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由納稅義務人依規定申報扶養減除其免稅額。另「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為民法第1055條第1項及第1116條之2所規定。「離婚者關於當年度扶養親屬寬減額(現行法為免稅額),得協議由一方申報或分由雙方申報,未經協議者,由離婚後實際扶養一方申報。」為財政部66年9月3日台財稅第35934號函所明釋。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子女之免稅額、健保費、人身保險費及醫藥費等扣除額,惟前配偶乙君主張離婚協議約定子女由乙君監護,並提供戶籍謄本、教育費收據影本、家庭聯絡簿影本佐證,列報扶養子女之免稅額。該局按前揭財政部函釋意旨,認父母對於扶養費用之負擔,並非保護教養義務之全部內涵,尚包括子女之家庭教育、身心之健全發展及培養倫理道德習性。洵堪認定乙君確有實際照顧子女日常生活起居及負擔日常生活費用或扶養費情事,故剔除甲君列報撫養子女之免稅額、健保費、人身保險費及醫藥費等扣除額並補徵稅款,改由乙君列報子女之免稅額、扣除額。
    該局特別提醒,所得稅法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之規定,其目的在以稅捐之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其未成年子女盡其法定扶養義務,納稅義務人因離婚,父母申報扶養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及扣除額時,應考量有無實際扶養之事實,以免遭剔除補稅。如對相關規定仍有不盡明瞭的地方,歡迎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大同稽徵所黃股長;電話2585-3833分機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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