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陸資企業人民投資台灣
陸資來台投資相關規定
依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應申請許可之投資行為如下:
    持有臺灣地區公司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但不包括單次且累計投資均未達百分之十之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份。
    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合夥事業
    對前二款所投資事業提供一年期以上貸款。

其出資之種類,以下列各款為限:
    現金。
    自用機械設備或原料。
    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權、專門技術或其他智慧財產權。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投資之財產。

其投資經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撤銷或廢止其投資:
    經濟上具有獨占、寡占或壟斷性地位。
    政治、社會、文化上具有敏感性或影響國家安全。
    對國內經濟發展或金融穩定有不利影響。

相關申報流程圖:( 圖片資料來源:投資台灣入口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