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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其營業期間未滿一年之所得額應按比例換算全年所得額後,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有營利事業詢問,公司已於105年10月31日辦理停業,其105年1月至10月結算之所得額計300,000元,其相關營利事業所得稅應如何辦理?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40條規定,營業期間不滿一年者,應將其所得額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所得額,依規定稅率,計算全年度稅額,再就原比例換算其應納稅額,營業期間不滿一月者,以一月計算;另依財政部68年1月20日台財稅第30426號函釋,所得稅法第40條營業期間不滿1年者,應將其所得額,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所得額之規定,係指營利事業在年度進行中新設立並開始營業或因故停歇業者發生之所得而言。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揭公司應於106年5月1日至106年5月31日間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作業,並將105年1月至10月結算之所得額計300,000元,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所得額,依規定稅率計算全年度稅額,再就原比例換算其應納稅額為51,000元。【(300,000元x12/10)x17%x10/12=51,000元】該局呼籲,為維護自身權益,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正確填報,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t.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可洽該局各分局(稽徵所)詢問。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黃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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