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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用車牌照稅 10月開徵

2016-09-23 04:32 經濟日報

今年下期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將於10月1日起開徵,繳納期限自10月1日起至31日止。財政部表示,如逾期繳納,每逾二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5%,而轉帳繳納證明視同繳納收據,建議民眾應保存五年。

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3條規定,使用公共道路的營業用車輛,除符合使用牌照稅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者外,均應繳納使用牌照稅。財政部表示,稅單於昨日起陸續寄發,如未收到稅單,請儘速向該局總局、所屬各分局或監理機關申請補發。

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為每年4月,而營業用車輛則分上、下期徵收,上期開徵期間同樣為每年4月,下期開徵期間則是每年10月,課稅期間為7月1日至12月31日止。車輛牌照如已繳銷、註銷、吊銷及吊扣牌照或報停者,其使用牌照稅額計徵至車輛異動登記前一日止。

依規定使用牌照稅是按日計徵,車輛無法使用、暫停使用或失竊,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停駛或註銷,如有溢繳稅款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退稅。

若使用牌照稅稅額在2萬元以下者,可到統一、全家、萊爾富、OK等便利商店繳稅;更可運用手機、平板電腦,透過App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連結至繳稅服務網站,以信用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繳納。

除信用卡繳稅手續費的收取標準需洽發卡機構外,其餘繳納方式,均不需支付手續費。由於繳費期限僅到10月底,但若至便利商店或以信用卡、自動櫃員機、活期存款帳戶及晶片金融卡等方式繳納者,繳納截止日期開放至11月2日24時前。11月1日至11月2日繳納者,仍屬逾期,但不加徵滯納金。

而若民眾逾期繳納,每逾二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5%,超過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如車輛繼續行駛或停放公共道路被查獲,除補繳本稅外,還會處應納稅額一倍以下的罰鍰。

至於逾期未完稅的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下的罰鍰,免再依第25條規定加徵滯納金。 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的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以下的罰鍰。

圖/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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