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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化整為零,節稅有道
參考資料: 經濟日報103.09.12
作者: 林瑞彬、黃瑋如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本文規定,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原則上是贈與人,上開贈與稅的稅捐債務,及行政執行法所稱的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稅捐債務在完成一定的法定程序後,如納稅義務人仍然逾期不履行,國稅局可移送隸屬法務部的各地行政執行處,對納稅義務人的財產行強制執行。
 
    但在符合某些前提下,可例外向受贈人課徵,例如:
  1. 贈與人行蹤不明
  2. 贈與人愈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
  3. 贈與人已死亡,且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
 
    其實,只要經過事前規劃,善用贈與稅的計算方式及免稅額等相關規定,可減少龐大的稅捐負擔。
   
    依現行的法令規定,每人每年贈與的免稅額為220萬元,父母與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務,在100萬元的範圍內也可免贈與稅。且土地、房屋是以公告現值及評定價值作為贈與、價值的認定,遠比市價要低許多。夫妻間贈與每年贈與稅免稅額及子女婚嫁贈與,將財產逐步移轉給下一代,以減少稅賦,惟應注意若是贈與土地時,莫忘一併考慮增值稅,以避免增加之土地增值稅較節省的贈與稅為多,反而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