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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未獲專利 不能攤提費用

2016-06-08 05:00 經濟日報

企業若出資取得專門技術,依稅法可列報攤折費用。但南區國稅局日前查核時發現,有企業列報技術費用,但該種技術卻未取得專利權,因而遭到剔除補稅。

官員提醒,企業購買的專門技術若是未取得專利權者,購買技術的成本將無法分年列報攤折費用,日後恐要繳納高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

根據所得稅法規定,出價取得的營業權、商業權、專利權,可視作資產。無形資產的估價,是以自其成本中按期扣除攤折額後的金額為準。

而商標權、專利權和其他各種特許權等,可依其取得後法定享有的年數作為計算攤折的標準。

注意的是,財政部曾發布解釋,未取得專利權的專門技術,並無法定享有年數可用以計算攤折。

換句話說,企業若有未取得專利權的技術,就不能在報稅時分年攤折費用。

國稅局官員指出,最近查核轄內甲公司2013年的營所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其列報一筆攤折費用高達2,500萬元。甲公司人員解釋,這筆費用來自2012年底向外國乙公司購買的專門技術,總價2億5,000萬元分作十年攤折。國稅局查證後發現,乙公司擁有的該種技術並未登記專利權,因此判定甲公司購買技術的成本不得攤折費用,將該筆費用剔除後,要求補繳400餘萬元的高額稅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