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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申報應納稅款,請依限繳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繳納之稅款,應於結算申報截止日(105年5月31日)前自行繳納,逾限繳納者,每逾2日按應繳本稅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除繳納15%滯納金外,尚需按應繳本稅連同滯納金依105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2%),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105年5月期間採網際網路方式完成申報,並選擇「現金繳稅」方式繳納稅額,惟因事忙忘了繳納該筆綜合所得稅應繳稅款26,000元,遲至105年6月7日繳納,因已逾繳納截止日7天應另加徵3%滯納金780元,一併徵收。
該局特別提醒,若未能於結算申報截止日(105年5月31日)前繳納稅款,遲至105年6月3日才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臨櫃繳納稅款,將另加徵1%滯納金;如繳納金額2萬元以下使用附條碼繳款書者,最遲可於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內(即6月2日)至統一超商、來來(ok)、全家、萊爾富等4家便利商店以現金繳納,因已逾繳納期限,雖不加徵滯納金,但仍屬逾期繳納案件。 
(聯絡人:徵收科曾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8)

 


<span medium;\"=""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font-size: 15px;">更新日期: 105/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