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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

2016-02-17 04:20 經濟日報

台南市某公司陳小姐問:本公司上月捐贈立法委員參選人之款項,可列報費用嗎?有無限額規定?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依政治獻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其可減除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10%,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台幣50萬元。營利事業除應取具參選人之受贈收據外,對立法委員參選人捐贈期間須於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1月15日始可列報。但若有該法第19條第3項規定情形之一者(如:營利事業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對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等)不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