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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稅滯納金收利息 違憲
2017-02-25 01:21:11 經濟日報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24)日做出釋字第746號解釋,對於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合憲,但對滯納金再加徵利息是重複懲罰,欠缺合理性,不符合比例原則,宣告違憲,即日起失效。
司法院表示,大法官認為人民依法有納稅義務,人民是否在法定期限內繳稅,攸關國家財政稅收能否如期實現,關係重大,有必要貫徹執行課徵期限;逾期未繳納稅捐加徵滯納金的規定,目的正當,且手段與目的間有合理關聯性,不違反比例原則。不過,大法官同時要求有關機關對加徵滯納金的方式,應隨時檢討修正。
大法官認為,對未如期繳稅者加徵滯納金合憲,但為督促人民如期繳納稅捐而設的滯納金,沒有加徵利息的餘地,滯納金再加徵利息,是對納稅額遲延損害的重複計算,欠缺合理性,不符合憲法比例原則,應立即失效。
大法官會議指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前項應納稅款及滯納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大法官認定滯納金部分加徵利息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