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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費保費併入完稅價
2016-12-30 05:34經濟日報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海關屢屢發現進口人自行編製報關發票、低報完稅價格,或擅自於發票上增列或更改交易條件,短報運費及保險費情事等。
關務署提醒,完稅價格包含運費及保險費,均屬應稅項目應併入計稅。
關務署也舉例說明,原始交易條件為出廠價格(EX-WORK)時,申報時應將出口國內陸運費,國際運費及保險費計入完稅價格,若於發票上擅自更改交易條件,即涉及變造發票的違章情事。
進口人如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發票或憑證,虛報貨物價值,偷漏進口關稅,海關除對進口人追徵所漏稅費外,並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規定,視情節輕重,處以所漏進口稅額二倍至五倍的罰鍰,若涉及偽造、變造發票者,因同時違反刑法規定,將移送司法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