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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繼承屋 有條件採舊制課稅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104.12.24

房地合一明年上路,但中區國稅局提醒,民眾應注意繼承的時點,以免誤以為要適用新制。在明年1月1日後交易「繼承」取得的房屋,只要是於2014年1月2日至2015年12月31日間繼承取得,且納稅義務人及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計在兩年以內;或是於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且納稅義務人於2016年1月1日以後繼承,就可適用房地交易課稅的舊制。
舉例來說,父親在2014年9月買進房屋,在2015年9月過世,該棟房屋由兒子繼承,並在2016年4月出售(當時房地合一新制已上路)。
兒子在2015年9月取得房屋、並在2016年4月出售,持有期間約為七個月。即使和父親的持有期間一起計算,也只有一年七個月,未滿兩年。但兒子繼承取得房屋是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所以其出售房屋的交易所得還是適用舊制來課稅。
根據明年上路的房地合一稅制,為了避免投資客短期炒作,在境內居住的民眾,如果持有房地在一年內就買賣,稅率高達45%。持有超過一年、在兩年內的稅率是35%;持有兩年到十年的稅率則為20%。
國稅局補充,依照房地合一新制規定,民眾交易自住的房地,在課稅所得限額400萬元內可以免納所得稅。為了避免民眾適用舊制結果反而稅負較重的情況,若是前項交易的房地符合新制「自住」規定,也可選擇改按新制計算交易所得,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納稅。
所謂符合「自住」的條件,是指個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房地並連續實際居住滿六年,未做營業使用或出租用途,課稅所得在400萬元下就可以免稅,超過400萬元的部分則可以按照10%的稅率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