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佃農承租耕地因地主終止租約所領取自地主之補償費,應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佃農因地主收回出租耕地,終止租約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取得之概括性補償,如漏未以其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合併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者,除補稅外,應依照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送罰。
舉例說明如下:承租人甲君於103年間因地主乙君收回其承租坐落於高雄市00段00地號之耕地承租權,而收到乙君給予的土地補償費320萬元,甲君應於104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將所領取的補償費以其半數160萬元列為其他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民眾,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申報,民眾如自行發現有應申報而漏未申報之所得,在未經檢舉或查獲前,請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補稅處罰。【#3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