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訊息內容
支付坐月子中心及產後護理之家非醫療行為之費用,不可列報綜合所得稅之醫藥費及生育費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給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之醫藥費及生育費,才能列舉扣除,故支付坐月子中心及產後護理之家非醫療行為之費用,非屬上開規定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不得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將其配偶於A醫院附設產後護理之家所支付坐月子費用80,000元列報綜合所得稅之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經該局以不符合規定,乃以剔除,並補徵稅額。甲君對上開核定不服,提起復查、訴願,均遭駁回,而告確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孕婦於產後到坐月子中心或護理之家接受照顧,除屬醫療行為之支出,得檢具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列舉扣除外,其餘支付之住院費、看護費、照顧費、諮詢費、日用品及伙食費等均不屬於醫療行為,所以相關費用不能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扣除。 
該局籲請民眾倘有支付予坐月子中心或護理之家費用得否列報綜合所得稅之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亦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稽核06-2298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