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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現金捐贈報稅 認定標準生效
2016-11-17 05:40聯合報
為解決個人以土地、股票、靈骨塔、救護車等非現金財產捐贈,但報稅時無法提出取得成本來申報的情況,財政部昨發布「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即日起生效。
財政部表示,捐贈人若無法提供實際取得成本確實憑證,為受贈及繼承取得,或因折舊、耗損、市場行情或其他客觀因素,使實際取得成本與捐贈時的價值有顯著差異,出現「實價」與「時價」差很大,可依捐贈財產認定價值,未明訂認定方式的非現金財產,捐贈人可申請預先核定,先瞭解可抵多少稅。
官員說,土地、房屋,是以捐贈時公告土地現值、房屋評定標準價格,按物價指數調整的價值來計算。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公眾通行道路的土地,則依捐贈時公告土地現值的百分之十六來計算。
若屬未上市(櫃)股票,則以捐贈日最近一期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報每股淨值或以捐贈日公司資產淨值核算的每股淨值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