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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舉辦臨時性銷售活動收取款項時,應依法向主管稽徵機關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舉辦臨時性銷售活動收取款項時,應依法向主管稽徵機關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舉辦臨時性活動,如有娛樂性質售票收取費用者,應依娛樂稅法第2條、第8條及第10條規定,於舉辦前向稅捐稽徵處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如符合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2條規定之範圍,得向文化部就其文化勞務或銷售收入申請免徵營業稅或減輕娛樂稅之認可。
該局指出,如係屬已辦理登記之營業人,申報自繳之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報繳;如係經核定為查定銷售額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依實際銷售收入按已逾查定銷售額之差額補徵營業稅。未辦營業登記者,依所收取之銷售額按5%稅率計算銷項稅額,並扣減進項稅額後由主管稽徵機關發單課徵。惟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主辦娛樂稅法第2條第3款所稱之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活動者,稅率則按1%,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計算課徵。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營業人攜帶統一發票離開登記所在地之營業場所辦理臨時性活動時,基於簡化稽徵及便民服務之考量,可逕向登記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7款規定,娛樂業之門票收入得免用或免開立統一發票。如該活動已為經常性、固定性時應依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則仍應向活動地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營業(設籍)登記。

該局呼籲,機關團體請自行檢視臨時性活動性質及有無辦理營業登記,並依相關其規定辦理及繳稅,以免受罰。
(聯絡人:信義分局金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