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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世前兩年贈與 課遺產稅
2016-10-13 05:12經濟日報
為了節省遺產稅,常有人會在配偶重病時,將其名下定存、不動產或股票,在短時間內轉移到自己或他人名下,但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經理陳信賢提醒,配偶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的財產不但要課徵遺產稅,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還有可能加重稅負。
許多民眾認為,只要在被繼承人死亡前把財產移轉,在申報遺產稅時,名下沒有遺產就課不到稅,但實際上國稅局在查核遺產稅時,會常態性查核過去三年內的相關資料,被繼承人若有申報利息所得,會將申報遺產稅的相關資料比對存款跟利息所得申報的數字是否相當。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夫妻間相互贈與財產雖然免納贈與稅,但若該贈與行為是發生在配偶死亡前兩年內,其贈與的財產依規定還是要併入遺產計徵遺產稅。
民法也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比方說一方配偶死亡,配偶現存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因此有可能加重遺產稅的負擔。但若生存配偶的財產是屬較少的一方,也可依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規定,最多可請求到死亡配偶一半的財產,也就是可以少掉一半的遺產稅。
舉例來說,甲君在其配偶死亡前的兩年內,將配偶遺產總額1億元全部轉移給自己,但依規定,仍要將這筆贈與的財產納入遺產課徵遺產稅,因此還是要繳納1億元的10%遺產稅;但若是在死亡發生時,配偶的財產比甲君多,甲君可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請求配偶一半的財產,因此只要繳納5,000萬元中10%的遺產稅。
此外,陳信賢也建議,長期照顧服務法修正案最快明年上路,遺贈稅率將提高,並分為三級制採不同課稅門檻,建議高資產族應評估自己身體狀況後,儘早做資產配置,以利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