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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廢中古車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已無二親等內親屬同一戶籍之限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民眾來電詢問,有關報廢中古汽機車換購新車,報廢舊車車主與購買新車車主雖然為二親等內親屬或為夫妻關係,但並非同一戶籍,是否符合減徵退還貨物稅之適用資格?
該局說明,自105年1月8日生效之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第3項,原規定報廢及換購新車之新舊車主如為二親等以內親屬者,雙方應為同一戶籍。然多數民眾常因升學就業、結婚生子等因素,而和其原生家庭位於不同地區,導致戶籍不同,為確保民眾權益,該條文已於105年5月2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7日生效,取消同一戶籍之限制,並自同年1月8日起適用。不過,依據「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第5條規定,若新舊車主非同一人,仍須檢附雙方的戶口名簿影本以作為申請文件。
該局呼籲,若民眾尚有不清楚之處,除可利用本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etwmain/)查詢或撥打免付費專線(0800-080-321)詢問外,亦可至本局各分局稽徵所索取宣導手冊,以便更明瞭相關規定與申辦手續。  
 (聯絡人:審查三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0)

 

 


<span medium;\"=""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更新日期: 105/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