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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制上路前…售屋所得 按實價申報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104.09.23
房地合一制施行前,出售房產一律按舊制房、地分開課稅,其中,土地免課所得稅,能夠提示或經稅捐機關查獲有實價買賣價格者,售屋所得均需優先按實價報稅。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指出,售屋課稅案件已為五區國稅局的必查案件,未按實價報稅者,均會被列入調查。
配合查稅作業,國稅局亦訂有輔導機制,納稅人在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後,如未主動提示成本或售價等實價資料,經國稅局訪查包括銀行或交易前、後手舉證的買賣價格後,即會輔導納稅人按實價報稅,拒按國稅局查核資料申報者,才會開罰。
北區國稅局查獲一宗案例,納稅人甲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以房屋契稅繳款書上記載的移轉價格580萬元,按評定現值28%,列報財產交易所得162.4萬元。
國稅局經查其實際交易價格資料後發現,甲取得房屋的實際成本是1,480萬元,實際售價為2,100萬元,扣除仲介及代書費等相關費用79.5萬元後,核定甲應申報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為540.5萬元,國稅局輔導甲補稅,但甲未在期限內補報結果遭到處罰。
甲主張自己沒有單據,無法提供相關資料,強調並非故意拒絕補稅。
國稅局基於綜所稅係採自動申報制,不能以未保留相關資料或不知法令而免除應盡的注意義務,駁回其復查申請。
北區國稅局強調,房地合一實價課稅新制明(2016)年才要實施,在此之前,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只要經稽徵機關查獲實際交易資料,就要按實價報稅。
國稅局提醒,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第1項規定,僅是稽徵機關在納稅人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時,可以改按財政部頒訂標準核定財產交易所得的依據,並非賦予納稅人藉由不提供實價資料,達到減少稅負目的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