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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領票債利息 須先扣繳
2016-10-06 05:41 經濟日報
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取得包括短期票券或債券利息等五項所得,不論金額大小,扣繳義務人均應辦理扣繳。
為避免扣繳規定影響金融商品投資需求及維持交易市場秩序,財政部在今年洽詢相關公會意見後,均建議境內營利事業取得金融商品所得,無論金額大小,均應予扣繳,財政部提醒,在今年3月已發布解釋令補充規範,從發布日開始生效,企業須多留意。
為使扣繳作業簡便及一致性,並減輕小額退稅的作業成本,依照扣繳率標準規定,扣繳義務人給付境內營利事業,除屬分離課稅的所得外,可比照境內個人規定辦理,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
由於外界反應包括短期票券及公債、公司債等金融商品,因於到期日前可自由流通,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境內個人取得該等商品相關所得是採分離課稅,境內營利事業則應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兩者課稅方式並不相同,因此最終決議境內營利事業取得五項金融商品所得,無論金額大小,均應予扣繳。
這五項包括:一、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二、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三、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四、前三款的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的利息,五、證券商、銀行或槓桿交易商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
因此財政部表示,在台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取得上述金融商品的相關所得,其扣繳亦比照境內營利事業規定辦理,即無論金額大小,扣繳義務人亦均應辦理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