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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摩業課徵營業稅釋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屢有民眾詢問按摩業課徵營業稅相關問題,因按摩業經營態樣容有區別,該局舉例說明如下:
該局指出,甲君熟諳按摩技法,除應顧客召喚外出,亦在自宅設立按摩室提供按摩服務,並收取服務費,雖屢獲好評,但並無僱請員工,亦無銷售貨物或其他勞務(如:銷售痠痛貼布、提供美容美體服務)。甲君可歸屬於「以技藝自立營生之人」,雖有提供按摩勞務並收取價金,但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可免辦理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
該局再舉例說明,乙君為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為增加視障人士就業機會,出資成立A按摩中心,除購買按摩設備器具,並僱請其他視覺功能障礙者,於固定營業場所提供按摩服務收取服務費。乙君於該按摩中心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經依規定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並以查定方式課徵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按每月查定銷售額,適用1%稅率,每3個月發單通知繳納營業稅。
該局補充,丙君為明眼人,為擴大經營按摩事業,出資成立B按摩養生館,除購買按摩設備器具,並僱請其他明眼人,於固定營業場所提供按摩服務收取服務費。丙君於該按摩養生館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經依其營業規模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該按摩養生館應於銷售按摩勞務時主動開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並以每2個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自動申報並繳納營業稅。
該局提醒,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之按摩業者,請儘速補辦營業登記,如登記前已有銷售行為,儘速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繳所漏稅款,以免被查獲而遭受處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賴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span medium;\"=""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更新日期: 105/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