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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證明聯格式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反應,購買商品取得電子發票證明聯之格式五花八門,究竟為何類發票產生混淆。
該局說明,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與營業人、非營業人或機關團體者,其證明聯列印格式為寬度5.7(±3%)公分、長度9(±3%)公分(含上下留白長度),如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除交易雙方合意,得免另附交易明細外,明細應裁切;如買受人為營業人或經買受人要求記載統一編號,交易明細不裁切,並應增列申報格式代號。
該局進一步表示,因應營業人與營業人或機關團體交易實務使用需求,財政部於104年11月27日台財資字第1040004308號令修正「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明定機關團體要求記載買受人統一編號時,除得適用寬度5.7(±3%)公分
、長度9(±3%)公分(含上下留白長度)且交易明細不裁切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格式外,並增訂A4尺寸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格式【寬度21(±3%)公分(含左右留白寬度)、長度29.7(±3%)公分(含上下留白長度)】之格式,以供營業人選擇。
該局呼籲,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規定之「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與「電子發票」,其格式規範並非相同,請營業人使用正確格式開立電子發票證明聯,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四科賴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span medium;\"=""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更新日期: 105/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