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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2016-09-12 06:01 經濟日報

嘉義市吳先生問:如何區分講演鐘點費及授課鐘點費?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所發給之鐘點費,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之講演鐘點費,可免納所得稅,但如與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收入全年合計數超過18萬元,就超過部分減除必要成本及費用後,應列為「執行業務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至於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或其他類似性質的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給之鐘點費則屬於「授課鐘點費」,為同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所稱「薪資所得」,所得人必須併入薪資所得申報;上述授課人員並不以具有教授或教員身分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