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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支出加倍減稅 二要件
2016-09-09 05:19 經濟日報
我國個人或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加倍減除辦法於9月發布,針對子法規包括申請條件時間規範等有進一步規定。由於該辦法今年開始適用,我國個人或公司應於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兩個月,也就是須於明年2月底前,檢附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定。
我國個人或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加倍減除辦法,9月1日經由經濟部與財政部發布施行,施行日期自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其中與原規劃草案相較不同之處,增列適用條件與修正申報期間與檢附文件。
由於過去曾有公司有嚴重汙染事件,卻仍適用減稅優惠導致外界不滿,因此財政部也規定,申請研究發展支出加倍減除的公司應符合兩者,包括依公司法設立的公司,以及近三年內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者。
至於在申報時間部分,我國個人或公司應於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兩個月,檢附文件向受讓或被授權人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因此今年已開始適用之下,若趕在明年所得稅結算申報,得須在明年2月底前提出申請文件。
而文件包括智財權讓與獲授權契約書、智財權權利證書影本或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調查智財權的意見書、評價報告與技術說明等文件;及足以証明該智財權為自行研發的文件等。
官員也提醒,若是受讓或被授權人為國內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者,我國個人或公司應向智慧財產權運用產業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