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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5 05:28 經濟日報
台南市某公司韓小姐詢問:已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逾期自動補報租賃免扣繳憑單,為何仍收到裁罰書750元?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答覆:扣繳單位自動補報免扣繳憑單,不得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補報免罰的規定,其屬未依規定於期限內申報,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1條規定處罰。例如A公司於105年3月1日逾期自動補報1筆104年度租賃所得免扣繳憑單金額12萬元,依財政部函釋,並無自動補報免罰規定的適用,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裁罰750元。提醒扣繳單位給付未達起扣點的所得,仍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期限,申報前一年度免扣繳憑單,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