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查獲業者委託團購網站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未就團購網站收取之手續費部分取得進項憑證,又未按合約約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該業者逕依委託代銷價格扣除團購網站代收手續費之淨額開立銷項發票,遭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補稅裁罰。
該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3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規定,營業人委託他人銷售貨物者視為銷售貨物,應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於銷售該項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並應依合約規定結帳期限,按銷售貨物應收手續費或佣金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銷售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委託人,其結帳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委託乙團購網站銷售貨物100萬元,乙團購網站依約向甲營業人收取手續費及資訊服務費15萬元,惟乙團購網站未依財政部98年3月19日臺財稅字第09804521880號令規定申請適用百貨公司專櫃經營模式開立發票,逕自指示甲營業人按銷售淨額85萬元(100萬元-15萬元)開立銷項發票請款,甲營業人短開銷項發票15萬元部分,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補稅裁罰,另未依規定向乙團購網站取得進項發票15萬元部分,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對於稅法如有疑義應事前向稅務機關洽詢,並遵守稅法相關規定,倘有違反稅法規定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請儘速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將可免除按漏稅額處1至5倍之罰鍰。
(聯絡人:文山稽徵所楊股長;電話2234-3833分機800)
<span medium;\"=""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更新日期: 105/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