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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員工合購汽車 不得全數列報費用

2016-07-27 04:27 經濟日報

財政部表示,近來發現有公司與員工合資購買汽車共同使用,其所產生的折舊及修繕等費用全數認列為該公司的營業費用。但官員表示,不得全數認列,若經查核會依其出資比例,予以剔除補稅並開罰。

台北國稅局表示,有一案例為甲君2012年起受聘為A公司業務員,2013年1月與公司約定合資購買汽車,並登記於公司名下,該車除供甲君業務使用外,另供甲君私人使用。但該公司卻在申報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將該汽車所產生的折舊費用50萬元及修繕費用15萬元,全數認列為當年度營業費用,國稅局查核後,依其出資比例認屬私人使用的折舊費用,遂予以剔除補稅,並處二倍以下罰鍰。

 

國稅局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