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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2016-07-20 04:45 經濟日報 

嘉義市楊小姐問:本公司為成衣廠,在生產成衣的過程中產生一批已不能用於產品製造之下腳及廢料,且於105年5月銷售給回收業者,取得30餘萬元之收入,應如何申報?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公司若有銷售下腳及廢料收入時,應列為當年度收入或成本的減項。故貴公司銷售下腳及廢料收入,除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外,並應在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銷售收入列為收入或成本的減項,以免遭補稅及處罰,而影響自身權益。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