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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辦理營業稅網路申報應注意申報期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按期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為督促營業人履行申報義務,同法第49條亦有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之規定。
該局說明,營業稅申報方式可分為人工申報、媒體申報及網路申報3種,營業人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下載安裝營業稅網路申報軟體,即可採用網路申報營業稅。為方便營業人於申報期限內不用出門,就可輕鬆完成申報,網路申報服務日期為每月1日至17日止(營業稅法定申報日期為每月15日,除遇例假日順延,16及17日始申報者,為逾期申報);且採用網路報稅時,系統具有自動檢核功能,相關欄位如有邏輯性錯誤,可立即發現,馬上更正,藉以提高申報資料的正確性,籲請營業人多加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以網際網路申報完成時,可立即於報稅軟體點選「列印申報回執聯」,另存新檔或列印有收件章之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4年11-12月(期)營業稅,因未如期於105年1月15日前辦理當期營業稅申報,遭處加徵怠報金3,000元。甲公司雖主張其當期並無銷售額,因使用網路申報系統申報營業稅,於操作時發生異常致誤以為上傳成功,實非故意,不應對其加徵怠報金3,000元,惟甲公司已逾法定申報期限未申報,該局仍依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加徵怠報金。該局提醒,營業人於完成網路申報營業稅後,仍可於申報當月底前,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點選「營業稅//申報查詢」之「營業人報繳紀錄狀況查詢」,以工商憑證或輸入簡化密碼列印申報紀錄表,以確認申報狀況,避免因電腦操作不當,造成漏未申報之情形。
(聯絡人:松山分局曾課長;電話2718-3606分機603)

 


<span medium;\"=""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font-size: 15px;">更新日期: 105/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