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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短、漏報未成年子女執行業務所得,如未能舉證無過失,仍應受罰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經查獲有短、漏報受扶養親屬執行業務所得,國稅局將依查得資料,予以核定補稅並處罰鍰。
     本局舉例說明,甲君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其未成年子執行業務所得280,055元,經本局中和稽徵所查獲,而遭補稅及處罰。甲君不服,主張其子於100年5月即負氣離家,與其斷絕聯絡,近年來均不知其子居住所與聯絡電話,申請復查。本局以甲君雖分別以臨櫃查調及利用自然人憑證下載102年度所得資料二種方式查調所得資料,並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結算申報,惟其子之執行業務所得(格式代號9A-70)並非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自無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免予處罰規定之適用,且甲君之子並非處於行蹤不明,無法聯絡之情況,是甲君漏報系爭所得,仍應受罰,駁回其復查申請。
     本局特此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就申報戶內各成員之各類所得盡核實申報之義務,以免因短漏報所得而遭國稅局補稅及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71

 


<span medium;\"=""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font-size: 15px;">更新日期: 105/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