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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報房屋售價 當心遭追稅

2016-05-09 01:16 經濟日報

公司買賣房屋和土地,雖有買賣合約書分別載明土地和房屋個別的交易價格,但是如果刻意壓低房屋售價,規避營業稅,國稅局會依銀行評定的房屋價格、公司財產目錄計算出的房屋未折減餘額進行調整,要求補稅。

台北國稅局轄內的甲公司,在2013年時銷售總價1.8億元的房地,分別開立房屋銷售價格3,870萬元、土地銷售價格1億4,130萬元的統一發票。國稅局查核後發現,買入房地者向銀行辦理貸款,銀行評定的房屋價格顯然比發票上的銷售額高。此外,按照甲公司的財產目錄,計算房屋的未折減餘額,也高於甲公司開立的銷售額。

甲公司雖然已經提出載明房屋和土地銷售價格的買賣合約書為證,但國稅局認為,和查到的實價資料相比,甲公司的房屋銷售價格偏低,亦無正當理由可以說明。國稅局於是以時價調增房屋銷售價格為4,333萬餘元,核定補徵營業稅216萬餘元。甲公司提起行政救濟,但仍遭駁回。

從法律角度看,土地和房屋是不同的權利客體,不能一概而論,但民間普遍習慣把房地合併計算價格,再行交易。現行稅法規定,銷售土地可以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和營業稅,導致有些營業人銷售房地時,會刻意壓低房屋售價、抬高土地售價,藉此規避稅負。

國稅局亦有因應之道。官員解釋,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7條和施行細則,營業人若是以比一般行情明顯偏低的價格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無正當理由,稽徵機關可依照時價認定銷售額,並調整補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