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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營所稅 避免五疏失
2016-05-03 02:21 經濟日報
營利事業所得稅也在5月申報,中區國稅局指出,企業常見的五大申報錯誤,包括誤算營業收入、報廢商品沒有留存記錄、列報外銷佣金未舉出憑證、投資損失列報錯誤、以及未符合盈虧互抵條件。
企業在報稅時應如實申報過去一年的營業收入和成本,依據國稅局查核經驗,常可見到企業短漏報保險理賠收入、海關退稅、銀行利息收入和各項補助款,或是沒有將原來屬於「小規模營業人」查定課徵的銷售額併記申報,導致申報錯誤的營業收入金額。
在營業成本方面,企業如有商品因變質而報廢,欲在報稅時列報營業成本,必須留意相關紀錄是否保存良好。列報這類的營業成本,必須備妥驗證報廢商品品項、數量正確性、查核結論或程序的表單,才能列報為成本。
以外銷模式為主、有仲介事實的企業,在列報外銷佣金時也要提出相關文件,以免遭到國稅局剔除。企業應該提出佣金收受者確實有居間仲介事實的證明文件,不能只出示佣金買賣合約。
企業若有在本業之外、非營業性質的收益或損失,須在報稅時申報,則是要留意投資的時間點。被投資的事業若在企業「投資前」就已發生累積虧損,不屬於投資後實際參與經營所發生的損失,就不得列報投資損失。
不符法定條件,導致無法成功適用「盈虧互抵」,也是在申報營所稅時常見的錯誤。所謂「盈虧互抵」,是指企業可以將之前的虧損和申報年度的盈餘互相折抵。但在我國境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由營業代理人申報納稅的外國公司,並無法適用。此外,會計師查核簽證的案件,如果沒有如期繳納或短繳結算申報自繳稅款,會被國稅局視作普通申報案件,也無法適用盈虧互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