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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處分新制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是否會發生與土地增值稅重複課稅問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轄內多家營利事業詢問,今(105)年出售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新制之房屋、土地,應如何計算房地交易之所得,是否有與土地增值稅重複課稅的問題?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第24條之5第1項之規定,自105年起,營利事業出售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新制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於計算當年度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時,以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故尚不發生與土地增值稅重複課稅之疑慮。
該局強調,依上開法令規定,營利事業於計算房地交易所得額時,雖可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但若減除後餘額為負數者,僅得以0計算,若交易所得額為負時,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惟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則不得將該負交易所得自其他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同條第2項亦規定,出售適用新制之房屋、土地,不得將土地增值稅列為成本費用。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今(105)年起出售適用所得稅新制之房屋、土地,應確實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規定計算交易所得額,以免因誤列報相關損費,致漏報當年度所得額而受罰。
(聯絡人:南港稽徵所唐股長,電話2783-3151分機500)

 


<span medium;\"=""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更新日期: 105/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