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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離婚夫妻重複列報扶養子女免稅額之認定原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離婚夫妻重複申報扶養其未成年子女或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其父母扶養之子女免稅額者,雙方應進行協議,對於無法進行或達成協議者,以離婚夫妻各別提出之實際扶養事實證據為認定標準。
該局說明實際扶養事實之認定,應以各申報扶養者所提出之實際扶養事證,判斷申報扶養者對系爭受扶養親屬所盡行為或財產管理、負責教育及學習、支付教育或扶養費用、負責安全保護等等,進而認定實際或主要扶養者,准予認定其申報系爭受扶養親屬之免稅額。  
該局舉例,甲君與其前妻乙君於89年間協議離婚,雙方約定所生之女丙君由甲君監護,惟嗣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裁定改由乙君監護,甲君及乙君分別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甲乙君二人均列報未成年子女丙君之免稅額85,000元,發生重複列報免稅額情事,經該局審酌乙君除取得對丙君之監護權外,並與丙君同住且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及衛生之照顧,具有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實際扶養客觀事實,乃否准甲君列報丙君之免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離婚夫妻雙方重複申報扶養子女免稅額,倘雙方提出之扶養事實證據相當,且經國稅局依職權調查結果仍無從判定者,如為未成年或受監護宣告之子女,該局會先依監護人,無監護人則依與申報扶養子女同居之人;已成年子女,則依其所出具證載明申報年度之扶養人之證明來認定。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郭股長;電話2586-8885分機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