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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

2016-03-28 05:08

執業者活動支出 屬必要可列費用

台南市丁先生問:醫師、建築師等執行業務者參加社團活動支出得否列報費用?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答覆:醫師、建築師等執行業務者在春節常有餐聚或聚會等拜年活動,或基於需要或喜好加入各式各樣商會、協會或俱樂部等團體或聯誼性質之社團,對於在上述活動所產生之各項費用,常有得否列報為執業之診所或事務所費用的疑義。該分局說明:執行業務者參加社團活動所發生之各項費用,是否得列為執行業務必要費用,應該就支出實際性質區分:若係參加與維持業務或推廣業務有關之社會團體,例如會計師參加國際商業合作協會、美僑商會等所繳之會費,得認係執行業務必要費用;若參加社團目的係交際性質,例如參加圓山聯誼會、國際學舍、高爾夫俱樂部等所繳之會費,則可以交際費科目入帳(有限額規定);若參加社團並無上述性質者,則其所發生之費用不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