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3-17 01:14 經濟日報
中區國稅局指出,一般而言,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各項損失須以已實現者為限。但如果企業過去呆帳發生率極高,可以就前三年實際發生呆帳比率估列「備抵呆帳」,用以合法節稅。
國稅局解釋,申報所得稅的各項費用和損失,原則上必須為已實現、已發生者才可認列。不過,基於收入和費用配合的會計原則,所得稅法允許企業可在呆帳實際發生前,先行估算「備抵呆帳」,而非等到呆帳實際發生時再認列。
根據現行的營所稅查核準則,企業估算的備抵呆帳,無論債權有無質押品,最高不得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1%。
不過,若適逢全球性的金融風暴,企業被倒債的風險可能會突然大幅提高。為讓企業估算的備抵呆帳能夠更貼近實際狀況,稅法中也規定,如果企業過去呆帳的實際發生率偏高,則可依照前三年度實際發生呆帳率的平均數來估列備抵呆帳,適切反映應收款項可能無法收回的風險。
舉例來說,國稅局轄區內甲公司2009至2011年底的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分別為3,000萬元、2,000萬元及5,000萬元,各年度實際發生的呆帳為400萬元、300萬元及200萬元。根據所得稅法第49條第3項規定,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的比率,是指實際發生呆帳合計數占各年度「未減除呆帳前」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合計數的比率。
由法定的計算方式可以得到,2009年實際發生呆帳的比率應為11.76%﹝400萬/(400萬+3,000萬)﹞、2010年13.04%﹝300萬/(300萬+2,000萬)﹞、2011年3.85%﹝200萬/(200萬+5,000萬)﹞。將三個比率取平均數,2009至2011年實際發生呆帳的比率平均數應為9.55%﹝(11.76%+13.04%+3.85%)/3﹞。
由於甲公司前三年呆帳實際發生率偏高,皆超出1%甚多,因此甲公司得選擇改按以前三個年度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比率平均數9.55%作為限度,藉此估列2012年應提之備抵呆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