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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購自住宅用地 不能退稅
2016-03-04 00:44 經濟日報
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陸續展開清查重購退稅的土地。稅局表示,重購是指「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因此民眾若是在出售名下自用住宅用地後,再將該筆土地重新購回,並不符合土地稅法中重購的定義,不適用退稅優惠。
為減輕民眾換屋的經濟負擔,土地稅法有重購退稅的相關規定。
若民眾已繳納原出售舊屋土地的土增稅,但之後買進的新屋土地價值較高,則可申請退還舊屋土地的已繳稅額。
重購退稅為合法的節稅方式,欲申請退稅的民眾必須符合一些要件,才可適用。根據土地稅法規定,民眾出售並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無論先售後購、先購後售,只要新購土地價值高於原出售土地,在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的二年內都可提出退稅。但屏東縣政府稅務局強調,民眾若是重新購回原來的自用住宅用地,就無法申請土地增值稅的重購退稅。
不過,重購的都市土地面積不得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不得超過7公畝,出售土地則不受面積限制。
此外,土地上的房屋必須為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並須辦妥戶籍登記。
土地則要符合自住的標準,出售日前一年內不得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購買後的土地也不得用於非自住用途。
只要符合要件和申請期限,民眾申請重購退稅沒有次數限制,但在成功申請重購退稅後,民眾仍要注意土地後續的用途是否符合規定,以免日後遭稅捐稽徵機關追繳原先退還的土增稅。從完成移轉登記日期起的五年內,民眾若是再行移轉重購的土地,或是將其改為非自用住宅用地,就要補繳稅款。
舉例來說,如果在完成移轉登記的五年內,民眾重購的土地被法院拍賣,就要依法追繳當年退還的稅款。此外,民眾若是在五年內將重購土地贈與給配偶,受贈配偶已實際取得產權,也要繳回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