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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匯損 「實現」才適用

2016-03-08 04:43 經濟日報 

企業向國外進貨、銷貨,若因匯率變動造成虧損,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列報為當年度的損益。南區國稅局表示,此類兌換損益必須已經「實現」才可適用,企業不得只是依照帳面上的差額列報。

各國之間投資、貿易頻繁,常可見到國內企業以外幣作為收付工具,新台幣和外國貨幣的匯率一有變動,即會產生兌換虧損或收益。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若企業只因匯率調整而有帳面差額,不能計入損益,兌換損益必須為已實現的部分才能列報在當年度損益,並應附有明細計算表用以核對。至於盈虧的計算方式,應該採取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來處理。

國稅局補充,企業向國外進、銷貨時,若有因入帳匯率和結匯匯率不同而產生的損益,應該列報為當年兌換損益,不該再調整進貨成本或是外銷收入金額。

舉例來說,國稅局近日查核轄內某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申報情形,該公司於2013年底仍有應付的外幣帳款高達300餘萬歐元。後因匯率變動,甲公司自行計算兌換虧損為100餘萬元,將其列報為非營業損失。

但國稅局調查後發現,截至2013年底,甲公司並未支付該筆貨款,換句話說,該筆申報的兌換虧損並未實現。國稅局因此將該筆損失剔除,甲公司必須補繳稅款17餘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