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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因違反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本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第6款規定,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等及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予認定費用或損失。
     本局說明,查核轄內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營業費用中列報依海關緝私條例所科處之罰鍰130萬元,爰依前揭法令規定剔除補稅。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之各項罰鍰,不侷限於違反各種稅法所科處之罰鍰,舉凡違反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均不得列報為費用或損失,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陳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58

 


<span medium;\"=""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更新日期: 105/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