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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於年度進行中死亡,其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如何辦理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在年度中死亡,死亡年度的所得,除了依所得稅第71條第3項規定(即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可以免辦結算申報以外,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1之1條第1項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及以前年度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除依第71條規定免辦結算申報者外,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人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本法之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就其遺產範圍內代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之義務。但遺有配偶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仍應由其配偶依第71條之規定,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年齡68歲)在104年3月31日死亡,沒有配偶但有所得,則104年度免稅額可以申報扣除20,958元(即85,000元乘以90/365天=20,958元),標準扣除額可以扣除22,191元(即90,000元乘以90/365天=22,191元)。
該局特別提醒,倘死亡人遺有配偶,則由配偶當納稅義務人與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死亡人的免稅額和標準扣除額可以全額扣除。若沒有配偶,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人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本法之規定辦理結算申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如有特殊情形,得於結算申報期限屆滿前,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延長其申報期限,但最遲不得超過遺產稅之申報期限(即死亡之日起6個月)

(聯絡人:信義分局楊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