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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2016-02-24 00:48 經濟日報

台南市張小姐問:公司為增加營業收入,與經銷商約定達到一定業績,即招待經銷商出國旅遊,其相關旅遊支出應如何列支?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答覆: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招待旅遊之相關支出,性質類似獎勵金之促銷費用,與單純招攬業務而招待客戶或饋贈之「交際費」有別,是應以實際支出金額列報為「其他費用」。該分局進一步提醒,若旅遊支出係單純招攬業務而招待客戶或饋贈,應以「交際費」列支,並注意交際費有無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所規定之標準,以免遭剔除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