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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19 00:38 經濟日報
坪林區湯小姐問:未依限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之處罰規定為何?
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答覆:依所得稅法第108條及第108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者,稽徵機關將填具滯報通知書通知營利事業限期補辦申報,營利事業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申報者,稽徵機關按核定應納稅額或應加徵之稅額,另徵10%滯報金,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營利事業如未於稽徵機關通知期限內補報者,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所得額或未分配盈餘者,按核定應納稅額或應加徵之稅額,另徵20%怠報金,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此外,採用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或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欲適用交際費較高限額及盈虧互抵規定者,均以如期申報並完納稅捐者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