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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陸所得申報稅額 變高了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105.01.25

亞幣競貶,民眾在大陸的所得,今年回台報稅時,折算新台幣後的應申報所得將升高。財政部核定104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新台幣與人民幣的折算率為5.0353比1,首度突破「5」字頭。今年5月報稅,領有大陸地區所得的民眾,經折算後的應申報金額將連續第五年上升。

財政部表示,兩岸已經簽署租稅協議,目前正在等待生效,不過,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國人在大陸地區的已納所得稅款,可以在回台與台灣地區所得合併申報時減除。雖然大陸已納稅額訂有扣抵限制,無法全額扣抵,但抵減規定已可使同筆所得遭重複課稅的程度下降。

因應5月報稅需要,財政部核定104年度新台幣與人民幣的折算率是5.0353比1。簡單來說,在大陸地區所領每人民幣1,000元收入,回台折算為新台幣後的應申報所得為5,035元。與103年度財政公告的折算率4.9207比1,等同每1,000元人民幣收入,今年5月折算為新台幣的申報金額,會比去年度增加114元。

依據財政部歷年公告的新台幣與人民幣折算率,折算出大陸所得在台應申報金額,至104年度為止,已經連續第五年上升。

財政部指出,國人申報大陸地區所得時,如有在大陸地區已納稅額,可以在合併大陸所得申報時要求扣抵,但大陸地區已納稅額訂有扣抵限額,其在台可扣抵金額,不可超過因加計大陸所得後,所增加在台應納稅額。

舉例來說,甲104年度台灣地區來源所得為180萬元,大陸地區薪資所得折算為新台幣後是300萬元,全部扣免稅額合計為30萬元,大陸地區已納所得稅折合新台幣為110萬元,申報可扣抵稅額為:

A=【(台灣地區來源所得+大陸地區薪資所得)-免稅額-扣除額】×稅率-累進差額=全部應納稅額;B=(台灣地區來源所得-免稅額-扣除額)×稅率-累進差額=台灣地區應納稅額;全部應納稅額(A)扣減台灣地區應納稅額(B),就是「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增加的應納稅額」,即抵減限額。以甲為例,計算出的可抵減限額約是85萬元,並非實際繳納的1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