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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遭限制出境時起,最長5年以內,不得任意出境
資料來源:台北國稅局105.01.2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就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者,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300萬元以上等情形時,稅捐稽徵機關經依財政部103年12月31日發布之「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審酌認有必要時,應報請財政部函轉內政部移民署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該局說明,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之措施,其限制期間最長可達5年,一經限制出境後,除非被限制出境之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繳清欠稅或提供相當財產擔保而解除出境限制者外,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於5年以內不得任意出境。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欠稅達到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數額者,宜繳清稅款或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提供相當財產擔保,以避免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遭受限制出境處分,而影響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