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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低收戶 地價稅沒優惠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105.01.18
常有民眾疑問到底何種土地可以採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提醒,公益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中低所得家庭供住家使用,雖然可以按自住的稅率課徵房屋稅,但出租房屋坐落的土地則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地價稅的一般稅率是千分之10~55,採累進方式課徵,而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僅有千分之2,差距甚大。原則上,若要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條件,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要在當地辦理戶籍登記,地上房屋未做營業或出租用途,且土地面積不得超過法令限制。
該處特別提醒,由於公益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中低所得家庭使用,可按照自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因此有民眾誤以為該筆土地也可依照自用的優惠稅率,但出租公益房屋座落的土地仍然需要依一般的地價稅率課徵。
此外,該處也接獲民眾詢問,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是否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根據現行稅法,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未成年的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僅能以一處為限。
舉例來說,陳小姐父親遺留未辦理繼承登記的土地,繼承人有三人。從父親死亡之日起,土地就屬於各繼承人共同持有。若該筆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要件,但只有陳小姐提出申請,土地就只能依陳小姐應繼分面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