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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王條款 一年可配息兩次
2017-09-12 02:15經濟日報
經濟部次長王美花昨(11)日表示,公司法「股王條款」確定納入修法,符合一定條件的公開發行公司,一年可配息兩次,且其現金股利分配,若章程已授權董事會辦理,將免送股東會決議。
台股不少高股息公司,例如大立光、台積電,成長動能強勁,每每派發股息,便能拉抬一波股價。但現行規定公司一年只能配息一次,缺乏彈性,經濟部因此在本次公司法修法鬆綁,所有公司一年可配息二次。這條修法俗稱「股王條款」。
不過,這次公司法修法,僅允許「符合一定條件」的公開發行公司可讓董事會決定配息一次或兩次,經濟部次長王美花表示,建議由證券主管機關訂一個門檻,符合績優條件門檻的公司,才能享有法令鬆綁的便利性,最終達成共識。條件門檻可能包括過往公司治理紀錄都非常良好,長期都有穩定的盈餘,或是由金管會設置一個委員會做為審核機制。
經濟部昨日召開第八場公司法修法公聽會,討論公司治理人員、強制申報股東名簿、股王條款等三項修法爭議。其中,「股王條款」經濟部已草擬解套條文,公開發行公司分配現金股利,「得」章程訂明授權董事會決議辦理,之後再赴股東會報告即可。
昨天有業界代表提醒,公司一年發二次現金股利,公司內部作業或會計師查核是否來得及;如果公司上半年將獲利全都發放現金股利,下半年卻遭遇虧損如何處理。
在防弊問題上,律師公會代表陳峰富也提醒企業黑暗面,萬一大股東控制董事會後,進行舞弊行為,例如操弄董事會,用現金股利分派資訊來引誘投資人買賣股票;或見到某公司帳上有許多保留盈餘,期中就設法入主控制董事會,把公司祖產一次分配完畢,那以後怎麼辦?貿然鬆綁,但缺乏配套,將弊大於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