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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盈餘補虧損 須整體計算
2017-09-06 01:03 經濟日報
A公司去(105)年度盈餘33萬多元,用這盈餘去彌補「99年度以後」的累積虧損32萬多元,而忽略了公司合計98年以前是累積盈餘,合計是沒有累積虧損。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該公司被加徵10%稅率的未分配盈餘稅,並被處罰。
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申報書中,資產負債表編號3430把公司的累積盈虧分三大期間表述,但是營利事業以未分配盈餘彌補以往年度虧損,不能單挑其中的一段期間彌補,而應該整體計算。
A公司86年度以前累積盈餘有111萬1,611元,87到98年度是零,99年度以後累積虧損32萬8,718元。合計A公司是累積盈餘78萬2,893元,官員說,沒有虧損可以彌補。
官員說,申報書會列出三大段期間請公司填寫,那是財稅機關內部統計用的,各是兩稅合一實施、營所稅率降到17%的分界點,與稅務無關。
A公司誤以為可以分段彌補虧損,所以用當年度盈餘33萬多元去彌補99年度以後的累積虧損32萬多元,變成當年度幾乎沒有盈餘可以分配。
官員說,A公司應該合計三大期間的累積虧損和盈餘,計算下來,其實公司是有累積盈餘的。A公司當年度有未分配盈餘。
官員說,A公司的帳載是清楚無誤的,只是在彌補虧損的地方弄錯。國稅局按未分配盈餘金額加徵A公司10%稅率的營所稅,因為是漏報,處以罰款。
官員說,其實法律規定得很清楚,公司法第63條規定,公司非彌補虧損後,不得分派盈餘。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10第1項也規定,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減除項目「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是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累積虧損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