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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列報身心障礙扣除額 須先取得證明
2017-08-23 11:04中央社

國稅局表示,重度身心障礙者繼承遺產時,可列報身心障礙扣除額新台幣618萬元,但必須在繼承日前已取得身心障礙手冊,或由精神衛生法規定的專科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才可扣除。

南區國稅局發布新聞稿指出,近日某民眾詢問,其父親往生後,繼承人在繼承日後才取得社政主管機關核發的重度身心障礙手冊。但在繼承日前,已符合重度殘障要件,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是否仍可列報身心障礙扣除額。

對此,國稅局表示,依遺贈稅法規定,被繼承人之父母、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如未拋棄繼承權,且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的嚴重精神疾患,得於遺產總額中再扣除618萬元,

國稅局指出,繼承人要列報身心障礙扣除額,原則上是以繼承開始前已取得社政主管機關核發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規定的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為限。

不過,若繼承人未於繼承日前取得證明文件,如能提示醫院鑑定文件,證明繼承人於繼承日前已具重度身心障礙之條件,僅是因繼承日後才向社政主管機關申請鑑定,仍可准予依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618萬元。

國稅局提醒民眾,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時,若有不熟稔稅捐法令規定,可逕向當地稽徵機關洽詢,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