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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課贈與稅之農業用地於列管期限內未繼續作農用者應追繳贈與稅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贈與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予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課贈與稅,但是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若將該土地所有權移轉他人,仍應追繳應納之贈與稅。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前段免課贈與稅之規定,係在獎勵受贈人能將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惟為防止受贈人於受贈後,未將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故於同款後段規定:「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應追繳應納贈與稅。」
    該局最近查獲在列管期間之農地,遭法院拍賣,因受贈人於5年列管期間內將農地移轉予他人,自無從再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依規定核定補徵贈與稅額1佰餘萬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稅法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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