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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房屋土地應如期如實申報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新制實施已逾1年,為協助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作業,避免申報錯誤,該局特別從查核案件中整理常見錯誤情形,避免民眾因不符合規定遭剔除補稅。
      納稅義務人申報時常見錯誤情形:
        1.列報不符規定之成本費用取得房地所有權後,繳納之房屋稅、地價稅、銀行貸款利息等,屬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不得列為費用減除。
        2.將出售時之費用(如:仲介費、代書費等)計入房地取得成本,又以出售價格5%計算費用
        3.受贈取得房地,以贈與人取得成本列報成本除配偶贈與者外,應以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為成本。
        4.將移轉過戶日誤填為立契約日,致持有期間計算錯誤
        5.將土地漲價總數額誤填為移轉現值總額
        6.誤認屬非自願性因素交易適用20%稅率符合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地始可適用20%稅率,不符財政部公告情形者,仍應依持有期間認定適用稅率。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可多利用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一般民眾專區/〈房地合一專區〉提供之相關資訊,依規定正確辦理申報。另針對逾期未申報案件,國稅局已進行查核,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如有應補稅額,除依法核定應補稅額發單補徵外,並按所漏額處3倍以下罰鍰,前開2項罰鍰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出售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應正確填寫申報書並如實申報,避免遭補稅處罰。逾期未申報案件,即使查核後屬損失或無應納稅額,仍應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之罰鍰。惟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者,該未依限申報行為免予處罰,請納稅義務人留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